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能源管理部门、财政局,各县(市)能源管理部门、财政局,有关省(中)直重点能源企业,有关科研设计单位、院校:
依据《吉林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2012年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
(一)在吉林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能源生产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能源利用企业及从事能源科学技术研究的科研设计单位、院校。
(二)企业法人注册原则上一年以上,产权明晰,无重大财产诉讼事项,企业正常运营,申请项目在主营范围内。
(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完善。
(四)申报项目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且建设期不超过3年的项目。2010、2011年已经得到省能源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年度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支持重点和主要方向
支持范围包括煤炭、电力、石油及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装备等行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不包括单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方向:
(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并网型及离网型地面光伏发电、风光互补发电、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等示范项目。
(二)能源行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能源企业产业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风电、光伏发电等新型能源装备企业产业链条延伸项目;行业龙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能源重大关键技术及产品开发、推广项目;能源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三)能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示范项目;重点能源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能源行业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广项目。
三、支持方式
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股权基金奖励、贷款贴息和项目补助三种方式。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一)股权基金:引入股权投资基金500万元以上能源项目给予支持。
(二)贷款贴息:对银行贷款支持的能源项目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按省统一规定办理。
(三)项目补助: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技术开发项目,自有资金已到位,投资结构合理。
四、申报材料
(一)吉林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可代替)。
(二)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吉林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3.项目名称。
4.建设地址。
5.建设起止年限(开工建设时间、竣工投产时间)。
6.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进口设备情况)。
7.技术方案及工艺路线(研发、示范推广项目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创新点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使用功能。
9.产品国内外市场分析和预测。
10.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如有进口设备,应标明用汇额度。
11.资金来源: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其它资金。
12.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证明和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的审批意见。
6.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7.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项目合同或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票据复印件。
8.股权投资基金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9.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证明。
10.新产品、新技术项目需提供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或查新报告,省级及以上检测部门出具的该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用户报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示范工程技术开发项目需提供技术合作(转让)合同复印件;
11.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能源研发平台建设项目需上报省级能源研发中心申请报告(另附)。
五、申报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并按文件要求审核筛选后汇总,联合行文上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中、省直单位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二)项目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资金申请报告和附件材料按本通知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省能源局两份,省财政厅一份。推荐文件及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各一份。
(三)项目申报截止日期:2011年4月15日。请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表、推荐项目汇总表送至科技产业处项目计划管理室。
本通知下载登录省能源局网站:
联系电话:省能源局科技装备处:0431-89156340 、0431-89156339;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0431-88550668
附件:1.